关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权属与安全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友谊促进会理事长  陈智敏

当今世界,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萌发,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加速向各领域广泛渗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由此带来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特别是数字经济正开启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带动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生产关系的再造、经济结构的重组、生活方式的巨变。

面对如此迅猛、广泛、深刻的科技革命,人类社会从理论认知、制度设计、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各方面都没有准备好。数据是数字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核心资源,被誉为是“21 世纪的石油和钻石矿”,如同农业社会的“土地”、工业社会的“资本”。

数字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正在改变社会生产关系,在新的生产关系中,数据无疑是主要的生产资料,数据的权属关系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重要内涵。但目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数据的权属问题从理论上没有统一、完整、通行的定义。数据从法律上没有被赋予资产属性,数据的主权、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交易权、享有权没有被相关法律充分认同和明确界定,特别是国际社会没有形成共识和通行规则。这个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安全、发展和前途命运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是数据权属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网络安全、个人隐私安全和国际社会安全的重大问题。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在“棱镜门”事件后,一些国家纷纷立法要求数据本地化,而在 2018 年,美国快速通过了《澄清域外合法使用数据法案》、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数据权属问题延伸到了境外,成为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问题。

二是数据权属问题关系到正在兴起的数字经济是否能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它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形式。数据权属关系作为数字经济最主要的所有制关系,对数字经济的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在数据形成过程中,需要明确采集权、分析权、储存权、使用权等;在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过程中,需要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享有权、分配权、消费权等;在数字经济活动中,数据资产如何确立价值评估标准,如何进行征税、股权配置、收益分配、市场交易等。这些都要以明确数据权属关系为前提。

三是数据权属关系将直接影响人类社会前途命运。在市场经济时代,由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可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市场中一切参与者的需求、偏好都可以通过数据反映,大数据将成为看得见的手,直接干预、掌控社会资源配置。谁掌握数据,谁就能控制社会、控制世界、控制未来。大数据结合人工智能,将重塑人类社会形态,在这场巨大变革中,如果不从整个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等、安全出发进行科学的整体设计,合理规划好数据权属在国家、企业、公民、国际社会之间的配置,让数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普惠所有人群,将可能形成对数据进行垄断、独裁、剥削的数据寡头和数据霸权,集中掌握财富和权力,加剧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平等,大多数人甚至会被他们无形中控制。

有专家预言,将来社会可能只有三种人,无用的人、没有自主的人和极少数的控制算法的“神人”。还有的学者提出,2% 的人将控制未来,或成为他们,或被淘汰。如果真是这样,社会将被严重撕裂,正常的社会伦理将受到严重冲击,这将导致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其对人类社会的危害可能不亚于两次世界大战,将影响下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安全和幸福,我们做好准备了吗?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明确数据权属,依法保护数据安全,是数字经济时代对我们提出的重要课题。

数据作为一种重要资源,在法律上并没有被赋予资产属性。我国相关的法律没有将数据列入公民财产范畴,没有从盗窃罪的角度去解释和认定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同时,关乎国家安全的数据,没有赋予国家主权内涵,用于社会综合治理和服务的大数据应用,没有明确由国家主导掌控,没有明确将大数据视为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家秘密或情报。

针对网络数据犯罪的打击,现有法律是从网络技术层面制定相应法律条款,因此相关部门在侦办非法获取数据的犯罪案件中,存在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如果赋予数据以资产属性,制定数据的价值评判标准,以盗窃罪侦办相关案件,将有效地解决打击难的问题。

现实中,要给数据赋予资产属性,还面临着许多难关和挑战,要处理好数据资产与传统财产之间的一些矛盾与问题。一是数据资产寄存的网络空间与传统财产所属的现实空间之间的矛盾,二是数据资产的虚拟属性与财产的现实属性之间的矛盾,三是数据资产的可复制性与传统财产的唯一性之间的矛盾,四是数据资产之间关联交织难以分割与传统财产的稳定性和固定性之间的矛盾。

希望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尽快研究数据权属问题,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企业、个人在大数据权属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数据确权法律和制度。为此,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数据权属关系,为大数据安全奠定法律基础。对关乎国家安全的数据,结合《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等,明确国家对数据的主权和管辖范围;对关乎公共安全的数据,结合《刑法》《刑诉法》等,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财产权,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视为盗窃罪论处;对关乎个人隐私安全的数据,结合《民法》《物权法》等,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人格权。

二是推进大数据安全标准化工作,制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为等级保护制度提供基础。

三是完善数据价值评估体系和数据交易制度,为建立安全、平等、合法的数据交易市场和发展大数据产业奠定基础。

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在保障数据主权的基础上倡导国家之间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尊重网络主权,反对“数据霸权”,推动建立“共享共治、自有安全”的全球网络新秩序,构建全球治理体系,联合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共同设计和平、平等、公正、安全的人类未来,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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